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针对性强 特殊时期呵护少儿生存
合理规划 继承年金确保责任延续
保费低廉 最经济实在的风险投资
保险责任
一、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按其所缴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前,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及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该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分别确定,详见附表),直至第二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合同终止。
三、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合同终止。
五、第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领取年龄 |
项目 |
给付比例 |
0至11周岁 |
基本养育金 |
10% |
12至17周岁 |
中学教育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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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 明 |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一、第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按其所缴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前,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及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该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分别确定,详见附表),直至第二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合同终止。 三、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合同终止。 | |
豁免保费 | 第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
保险案例
王先生:28周岁 儿子王子:1周岁;保额:10万元;
保险期间:25年;缴费期间:25年;年缴保费:680元;
保单利益:
1、投保一年内,若王先生不幸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则向王子给付816元,合同终止;
2、王子25周岁前,若王先生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之后每年给付养育金,标准为:0-11周岁每年1万元,12-17周岁每年2万元,18-23周岁每年3万元,24周岁10万元,合同终止;(见示例图)
3、在王子25周岁后合同满期前,若王先生不幸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4、若王子不幸早于王先生身故,则返还保费,合同终止;
5、王先生身故或全残后,可免缴剩余保费。
(图为第2条保单利益示例图)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21至55周岁;
第二被保险人(子女)——0至16周岁
保险期间:25年
缴费方式:年缴
缴费期间:25年
受 益 人:第一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第二被保险人;
第二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指定或法定继承人;
责任免除
第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第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第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第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 保单生效起1年内疾病 |
1.2倍已交保费 |
第二被保险人未满25周岁且生存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每年领取至第二被保险人25周岁前或身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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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保险人已满25周岁且生存 |
保险金额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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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 | 已交保费 |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保单生效起一年后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王先生28周岁为1周岁儿子投保了成长绿荫定期寿险,保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25年,缴费期间25年,年缴保费68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