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各项医疗费用均可报销,床位费日日给付。
花费越多,给付比例越高,真正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保险责任
1、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引起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附表(二)栏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附表: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住院医疗费用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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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负比例 |
本公司给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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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 明 | |||
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 对实际住院发生的床位费用,我们按每日20元限额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一百八十天。 | |||
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 如果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我们对其医疗费用超过300元的部分,按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如果不是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我们对其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保险期限:1年
交费方式:一次缴清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
(7)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床位费 | 实际住院天数×20 | |
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 | 未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300)×约定比例 |
已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实际费用-500)×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6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等;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护理费、取暖费等;自费药品和项目等;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