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金享阳光终身寿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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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享阳光终身寿险属于人寿保险,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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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的,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的,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有效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阳光人寿金享阳光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3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残疾 | 274590 | 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费一定比例、现价与当年度有效保额较大者 18至40周岁,身故或全残给付1.6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有效保额较大者 41至60周岁,身故或全残给付1.4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有效保额较大者 61周岁后,身故或全残给付1.2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有效保额较大者 首年有效保额为274590元,次年开始每年递增2.5%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 160% 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 140% 已满 61 周岁(含) 120%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 所得到的年龄。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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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含))至 75 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给付:有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