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 险金额 15%的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 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给付等值于基本保 险金额 15%的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 x 15% (保单生效第1年起可领取,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身故 | 已交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