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轻症重疾”、 “重大疾病” 或“身故” ;
(二) 因导致“轻症重疾”或 “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 (含 18 周岁) ,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额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在确诊初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约定的轻症重疾) , 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该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轻症重疾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已领取轻症重疾保险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领取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2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