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危重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危重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危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危重疾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因合同约定的危重疾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合同终止。 |
危重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危重疾病,我们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合同终止;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危重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范围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将根据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等因素来确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危重疾病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