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保险包括住院、门诊、生育、健康检查、牙科等五种保险责任,在投保住院责任后可选择投保其他责任。
住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患疾病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在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获得补偿,保险人另按每住院一日200 元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1)床位费;(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手术植入器材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语言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陪床费:未满18 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 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11)视为住院医疗的癌症治疗、肾透析费:因癌症进行诊断、随诊、复查、化疗、放疗而发生的门诊费,肾透析门诊费;
(12)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门诊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患疾病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
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挂号费、诊察费;
(2)治疗费;
(3)药品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
(6)非正式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
(7)中式理疗费:顺势疗法、正骨治疗、针灸治疗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生育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妊娠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产前检查费;(2)正常分娩/剖腹产费;
(3)床位费;
(4)妊娠并发症治疗费;
(5)因医学原因流产或终止妊娠费;
(6)产后复查费;
(7)出生后15 天内的新生儿护理费。
健康检查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福利表中约定项目健康检查费,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牙科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预防治疗费: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每一保险期间两次以下(含)牙齿清洁费、检查费;(2)基础治疗费:包括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以及相关口腔X光费;
(3)重大治疗费:包括根管充填、根管治疗、牙冠和嵌体、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费,以及相关口腔X 光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或患疾病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受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包 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约定费用,保险人按 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在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获得补偿,另按每住院一日200 元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门诊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或患疾病而在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受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 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挂号费、诊察费; (2)治疗费; (3)药品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 (6)非正式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 (7)中式理疗费:顺势疗法、正骨治疗、针灸治疗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
生育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对因妊娠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 水平的下列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产前检查费;(2)正常分娩/剖腹产费; (3)床位费; (4)妊娠并发症治疗费; (5)因医学原因流产或终止妊娠费; (6)产后复查费; (7)出生后15 天内的新生儿护理费。 |
健康检查 |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福利表中约定项目健康 检查费,保险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牙科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对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 列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预防治疗费: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 每一保险期间两次以下(含)牙齿清洁费、检查费; (2)基础治疗费:包括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以 及相关口腔X光费; (3)重大治疗费:包括根管充填、根管治疗、牙冠和嵌体、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 费用)、智齿拔除费,以及相关口腔X 光费。 |
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或门诊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1)对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和症状、被要求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先天性疾病和症状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2)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费用,按疗程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 日后服用的药品费用,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任何费用,与不符合本保险条款定义的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有关的任何费用;
(3)与妊娠有关的费用,与不孕不育症或生育治疗相关的费用,任何类型助孕费以及与此相关的妊娠并发症医疗费,对流产或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4)输精管切除术和绝育术费,男性或女性绝育恢复手术费,性别转换症、性障碍治疗费,伟哥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
(5)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成瘾性症状治疗费用,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
(6)整容费用,对未表现出可疑细胞行为(如近期大小、形状、颜色发生改变)的良性皮肤损害的治疗、祛除及其他相关费用,白癫风、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非医学必需的对浅表静脉曲张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与脱发相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丰胸或缩胸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戒烟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受的治疗、咨询、饮食费,减肥代餐费,与单纯性肥胖和病理性肥胖相关治疗及相应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常规足部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7)非处方开具的药品和设备费用,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量维生素、维他命、健康滋补类中草药、膏方费,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生长激素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眼镜、隐形眼镜费用;
(8)视觉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老视,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校正手术及其他相关费用),任何用于治疗弱足、矫形足、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的器材费,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治疗费,对脚表面损害(如鸡眼、老茧、角质化)医疗(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费;
(9)对由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行为引起的或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病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由酒精、溶剂或毒品滥用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完全或部分由服用酒精、非法药物、非医师处方要求药物或非医师处方要求用量药物引起的伤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自残、自杀引起的自我伤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0)自动轮椅或自动床、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费,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费,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费。
生育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生育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1)非医学原因选择性终止妊娠费,及因此产生的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
(2)产前辅导课程费,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等费用。
牙科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牙科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症、感染艾滋病病毒、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任何费用、与妊娠有关的费用,与不孕不育症或生育治疗相关的费用、输精管切除术和绝育术费、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整容费用、非处方开具的药品和设备费用、视觉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自动轮椅或自动床、舒适设备费、非医学原因选择性终止妊娠费、产前辅导课程费牙齿矫正治疗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未获得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补偿 | 约定保额-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已获得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补偿 | 约定保额-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已获得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部分+实际住院天数×200 | |
门诊医疗 | 约定保额-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
生育医疗 | 约定保额-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
健康检查 | 约定保额-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
牙科医疗 | 约定保额-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永安乐健一生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1096.7 |
苏黎世-意外自选计划 | 1年年 | 1年 | 267 | |
天安人寿健康源2 号增强版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124 |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176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1、0免赔额,年度限额20万,终身限额100万; 2、指定医疗机构:境内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普通部和国际部、特需部等非普通部); 3、用药范围: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社保内、外用药均可); 4、赔付比例: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 5、若先社保统筹报销,另享住院津贴200元/天。 |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综合意外身故、全残时赔付20万。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800000 | 1、观察期90天; 2、观察期内,返还所交保费; 3、观察期后,18岁以下的按80万赔付,18岁~66岁的按MAX{40万,现金价值}赔付,66岁以后按MAX{53万,现金价值}赔付。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1、观察期90天; 2、观察期内,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3、观察期后,成年人按MAX{40万,现金价值}赔付,未成年人按2倍所交保费赔付; |
祝寿金 | 86000 | 66岁领取祝寿金86000(返还所交保费)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1、观察期90天; 2、观察期内,不赔付,合同继续; 3、观察期后,12万/次,以5次为限,最高60万,同一原因或同一事件引发的多种轻症按单次赔。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综合意外,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最低2万,最高20万,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40000 | 100免赔额,100%比例报销,除社保内用药外,还扩展社保外用药4000元额度。 注意:4万的医疗限额是每次,而不是每年。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400000 | 与身故、全残责任同。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86000 | 交费期内发生轻症理赔,豁免后期保费(不影响祝寿金的领取) |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200 | 按住院天数计算,每天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