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全残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后)自动终止。
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或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于该事故发生三天后仍然生存,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全残保险金外,再给付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该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后)自动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基本保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给付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在满7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前全残,按基本保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给付保险金。 |
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 | 在满22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在3天后仍生存,并于180日内全残,我们除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七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或分娩、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基本保额+个人账户价值 | ||
全残 |
基本保额+个人账户价值 (75周岁前全残可领取) |
||
额外意外全残 |
基本保额×2 (22周岁前全残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