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给付金 |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以180日为限。 |
重病监护给付金 |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给付补偿金。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以180日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4)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5)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6)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17)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8)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20)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2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执行军务警务、未遵医嘱、恐怖分子行为、置身非民航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参加体育比赛、中暑、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遗传性疾病、美容整形、非意外导致的牙科治疗、一般身体检查、等待期内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病毒感染、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普通住院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住院日数
|
疾病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住院日数
|
意外普通住院津贴
|
保险金额×住院日数
|
|
意外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
保险金额×住院日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