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在境外旅行时患疾病或遭受主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境外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予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同一疾病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为最高限额。
若对于同一意外事故,该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零。其他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人民币三百元。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将剩余的部分扣除免赔额后给付余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医药补偿金 | 若在境外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其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给付补偿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身处境内期间;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及手术;
(3)视力矫正;
(4)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外科整形;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7)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8)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医的;
(11)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