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以下约定的被保险人各项就医的费用均必须发生在境内医院。
一、住院费用补偿金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每次住院,本公司将按住院费用补偿金计算方法,在本条第三款所列的各项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2、住院费用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约定项目费用总额-任何已获得的补偿费用)×给付比例。
3、住院费用补偿金计算方法的说明:
(1)“住院费用约定项目费用总额”,指实际发生的住院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
(2)“给付比例”与给付条件的关系详见下表:
二、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
1、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包含以下三项,且本公司对每次门急诊仅给付其中一项。对于符合给付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的,本公司将按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计算方法,在本条第三款所列的各项限额内给付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
(1)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其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所进行的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将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门急诊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救护车费、药品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2)门诊手术费补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在医院进行门诊手术,则本公司将给付门诊手术费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手术费”指医生在医院手术室内施行手术所收取的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和手术操作费用的总和。
(3)放化疗、透析及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门诊费用补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在门诊进行放疗、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则本公司将给付放化疗、透析及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门诊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2、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指定门急诊费-任何已获得的补偿费用)×给付比例。
3、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计算方法的说明:
“给付比例”与给付条件的关系详见下表:
三、上述各项补偿金均须符合本款的限制:
1、对住院费用补偿金中的床位费和膳食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床位费和膳食费补偿金以“保险单上的床位膳食费日限额×住院日数”为最高限额。
2、同一保险单年度内的最高给付限额:
(1)本合同各项补偿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跨保险单周年日,则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金额计入入住医院首日所属的保险单年度;
(2)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为最高限额。
3、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最高给付限额:
(1)本合同各项补偿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为最高限额;
(2)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百分之八十)为最高限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 | 该项保障包含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金、门诊手术费补偿金、放化疗、透析及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门诊费用补偿金。我们对每次门急诊仅给付其中一项,在各项限额内按指定计算方法给付保险金。 |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在各项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约定项目费用总额-任何已获得的补偿费用)×给付比例。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就医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境外就医;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4)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5)视力矫正、精神和行为障碍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避孕及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7)美容、外科整形;
(18)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9)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齿、牙周、牙床治疗及手术;
(20)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21)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2)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2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在境外就医、参与执行军、警任务、美容、外科整形、先天性疾病、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一般身体检查、食物中毒、细菌病毒感染、扁桃腺、女性生殖器官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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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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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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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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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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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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