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在境外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在境外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在境外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一岁至七十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烧伤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职业活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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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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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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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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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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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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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不保哪些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