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生育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以较迟者为准)且在既往妊娠免责期后在医院生育,就其对应既往妊娠免责期之后支出,合理且必需的与该次妊娠相关的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包括安胎保胎的费用)、与该次妊娠相关的产妇分娩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以及与该次妊娠相关的一次产妇产后专项体检费用,本公司会乘以投保单载明的生育保险金给付比例后给付生育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并以投保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项下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流产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以较迟者为准)后在医院接受流产治疗或者流产手术,就其对应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既往妊娠免责期之后支出,合理且必需的与该次妊娠相关的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包括安胎保胎费用)以及与该次流产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会乘以投保单载明的流产保险金给付比例后给付流产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并以投保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项下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节育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以较迟者为准)后在医院进行节育手术,就其合理且必需的节育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会乘以投保单载明的节育保险金给付比例后给付节育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并以投保单上载明的的该项保险金项下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给付范围包括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材料费、药费、一般护理费、特殊医疗服务费和医生的费用等。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医院发票/收据或帐单上所载的各项医疗费用扣除上述相关补偿后计算各项保险金,并予以给付。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育保险金 | 于免责期后在医院生育,我们按约定比例承担其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妊娠相关的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产妇分娩费用以及一次产妇产后专项体检费用。 |
流产保险金 | 在医院接受流产治疗或流产手术,我们按约定比例承担其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以及流产相关的医疗费用。 |
节育保险金 | 在医院进行节育手术,我们按比例承担其合理且必需的节育手术医疗费用。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生育、流产、节育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任何不孕不育的治疗;
(4)非医疗必需的治疗但不适用本附加合同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妊娠,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既往妊娠免责期内因该次妊娠所引起的任何医疗费用。
不保哪些
因未遵医嘱、殴斗、不孕不育治疗、非医疗必须的治疗、保单生效前已妊娠且于保单免责期内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免责期内
|
免责期外
|
|
生育金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的约定项目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
流产金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
节育金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