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如下规则计算和支付保险金:
对于每次意外事故,
(1)当住院日数小于或等于同一意外事故的免赔日数时,保险金为零;
(2)当住院日数大于同一意外事故的免赔日数时,
保险金 = (住院日数 - 免赔日数)× 基本保险金额
该免赔日数与基本保险金额均列载于投保单上。
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意外事故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按(住院日数 - 免赔日数)× 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0) 视力矫正;
(21)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22) 脊椎间盘突出症;
(23)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24)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被谋杀、执行军务警务、自伤、受管制药物影响、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恐怖分子行为、置身于非民航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参加体育比赛、牙齿修复、视力矫正、美容手术、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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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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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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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数-免赔天数)×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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