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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 持有效车票乘坐公路商业运营的交通工
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
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2、3项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
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
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
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
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
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
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
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4、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费用在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
赔额后,按80%的比例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
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
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
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烧烫伤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医疗费用,我们对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
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凡持票搭乘公路商业运营交通工具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六)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
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七)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扒车、跳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责任免除”事项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
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七)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九)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十)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