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金色重阳防癌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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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保险期限可选,保障癌症和原位癌,身价保障为所交保费
保险期限: 5/10/15/20年  
缴费方式: 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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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 1 次为限。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癌症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起 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 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 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疾病, 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或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保险或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癌症或原位癌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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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多少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癌症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原位癌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20%

(只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金色重阳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20万
年缴保费
7566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人保寿险金色重阳防癌疾病保险 20年年 5年 7566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癌症保险金 200000 若自合同生效起 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 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 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40000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疾病, 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癌症保险金 100000 享有特定癌症(肺癌/肝癌/胃癌)保障
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00 高额身价保障,关爱家人,爱的延续。
意外身残保险金 10000 根据伤残评定标准,按伤残等级给付。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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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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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3.可选保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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