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公司退还附加合同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B款) | 终身 | 19年 | 351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盛典版) | 1年年 | 1年 | 382.59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根据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情况而终止或继续有效,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
豁免保险费 | 351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公司退还附加合同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约定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