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年内,经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年后,经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因意外身故或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
保险案例
王先生,30周岁,投保10万元保险金额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6,500元,可获得如下收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利益演示图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七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无论上述一至七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 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患先天性疾病等;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王先生,30周岁,投保10万元保险金额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6,500元,保险期间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 | 终身 | 20年 | 39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因意外身故或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1)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年内,经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年后,经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