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五金相伴,悉心呵护
保单借款,资金多用
保费豁免,人性关怀
享受分红,稳健理财
三倍返还,多重关爱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
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
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小孩年满18周岁/22周岁/25周岁时,我们都分别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时,我们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成长教育金 | 大人因意外或小孩年满18周岁前因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在以后的每一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直到小孩年满十八周岁。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或年满18周岁前因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我们按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大人因意外或小孩年满18周岁前因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保险案例
王先生为其0周岁的儿子,投保10万元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交费至18周岁,年交保费14,54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3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6万,合同终止。
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5万元,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因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导致身故或高残的除外。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豁免保费
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障(分红型)》条款为准。分红是不保证的,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任何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除非合同特别指明,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投保人。
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付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分期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80% (18周岁、22周岁和25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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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60% (30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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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20% |
已满18周岁 | 尚未领取的生存金+满期金 | |
成长金 |
基本保额×50% (含18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时投保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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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
不保哪些
多少钱
王先生为其0周岁的儿子,投保基本保额10万元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交费至18周岁,年交保费14540元,保险期间至3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 至30周岁年 | 10年 | 1454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74480 | 因意外或年满18周岁前因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我们按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成长教育金 | 50000 | 大人因意外或小孩年满18周岁前因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在以后的每一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直到小孩年满十八周岁。 |
生存保险金 | 80000 | 小孩年满18周岁/22周岁/25周岁时,我们都分别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60000 | 合同期满时,我们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14540 | 大人因意外或小孩年满18周岁前因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