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一百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在发生意外180天内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等级,按合同约定人均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发生意外在含二级以上的医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扣除100元免赔后,在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一、在观光景点或者娱乐场所内参观游览、休闲娱乐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当日,被保险人持保险单进入观光景点或者娱乐场所起至离开该景点或者场所界定的范围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十五、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100)×约定比例 (最高约定比例为2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洗牙、洁牙等;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