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癌症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但癌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轻症癌症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轻度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特定轻度癌症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产品描述
癌症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但癌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轻症癌症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轻度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特定轻度癌症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特定轻度癌症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特定轻度癌症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癌症保险金和特定轻度癌症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癌症保险金和特定轻度癌症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特定轻度癌症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癌症保险金和特定轻度癌症保险金。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特定轻度癌症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30% |
保费豁免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免交余期保费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关爱银行职员定期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20 年,年交保险费167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