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
30岁男性,年交10万元保费、5年交、约定60岁领取祝寿金,基本保险金额68082.79元。
年金领取:30岁领取1.2万元,30岁至79岁每年返还10212.42元。
贺寿金:60岁返还50万元,80岁返还68082.79元。
万能账户,二次增值:80岁时中等账户价值为3208861元,高等账户为5019477元。
意外保障高,越老越值钱:65岁时意外身价高达到2298067元。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费,但必须扣除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若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身故,合同终止,合同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120%,但必须扣除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收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 |
年金 | 第一年返还首期保费的12% |
养老金 | 第二年开始至80周岁,每年返还基本保额的15% |
祝寿金 | 祝寿金领取日返还所交保险费 |
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收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180天内因于年满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身故当时合同个人账户的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多少钱
王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鑫福年年组合计划,年交10万元保费、5年交、约定60岁领取祝寿金,基本保险金额68082.79元,保障至8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产品描述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障碍、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主险--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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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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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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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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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已交保费×12% (领取一次) |
首次领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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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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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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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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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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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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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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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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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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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开始领取日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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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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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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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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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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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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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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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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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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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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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钻石 版)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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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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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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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0%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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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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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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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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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8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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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已交保费×120%-已领取保险金-已领取生存金)×120%)或保单个人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起1年内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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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两项以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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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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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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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50% (18至65周岁间意外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