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教育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合同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教育保险金 |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 险金。 |
创业保险金 | 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 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现金价值。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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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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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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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满18至满2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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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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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30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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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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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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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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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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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 | 至30周岁年 | 10年 | 11625.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16254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 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现金价值。 |
教育保险金 | 82500 |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 险金。 |
创业保险金 | 116254 | 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
36种重疾保障 | 100000 | 36种重疾保障100000元,针对少儿高发重疾,确诊即赔, |
2种特定疾病保障 | 150000 | 针对2种特定疾病保障:1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