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少儿组合计划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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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中长期少儿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46种疾病保障,并有教育金和创业金可领取,重疾、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保费。
保险期限:
至3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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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教育保险金 |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险金。 |
创业保险金 | 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年金 | 若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且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豁免保费 |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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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至80周岁
适合人群:少儿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满期保险金:有
3.持续交费特别奖金:有
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有
专属学生投保,短期寿险产品,具有身价保障。
投保年龄:符合承包条件者
保险期限:≤1年
适合人群:少儿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非意外全残保险金(可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