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关爱教育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教育金。
二、成才教育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成才教育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关爱教育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教育金。 |
成才教育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成才教育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3周岁
保险期间:25/30周岁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岁岁盈少儿年金保险(分红型) | 至30周岁年 | 10年 | 1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关爱教育金 | 80000 |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教育金。 10万×4年×20%=80000 |
成才教育金 | 240000 | 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成才教育金。 10万×8年×30%=240000 |
满期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293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