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百万如意行保险产品计划(庆典版)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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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私家车公务车乘坐、电梯、客运交通工具、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场所特定事故、轨道交通工具、航空等意外导致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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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每次自进入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为止,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合同所列明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了事故或事件认定书,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倍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百万如意行保险产品计划(庆典版) | 与保险公司约定年 | 15年 | 2959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不小于保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私家车公务车意外保险金 | 20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每次自进入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为止,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电梯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2000000 |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30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3000000 | 被保险人因合同所列明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保险金 | 3000000 | 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了事故或事件认定书,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金 | 50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倍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航空意外保险金 | 5000000 |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41400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 200元每天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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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30年/至75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2.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3.满期保险金:有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因疾病、一般意外、自驾车、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航空、...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限:20/30年、至75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2.一般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3.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4.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5.航空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6.电梯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7.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8.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9.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10.满期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