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保保险产品计划C款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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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20种重疾保障,还有身故、满期金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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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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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主险: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现金价值。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附加险: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康宁保保险产品计划C款 | 与保险公司约定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4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主险: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现金价值。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附加险: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附加合同终止。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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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无忧人生定期重疾险(惠享版)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年龄:出生28天-60周岁
保险期限:5/10年,至18/60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3.可选保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