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烧伤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烧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分,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身故、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按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金或意外烧伤保 险金,则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此导致《意外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 项目之一,按该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 法资质的烧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 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一、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始进行多次境外旅游。对于每次旅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对每次旅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出境当日起最长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天数。
二、单次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不满一年)
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必须覆盖被保险人的整个行程期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
如果预定旅游结束后回程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行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身故、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
二、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八、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十一、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 被保险人参加职业体育运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例如潜水(超过10米)、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驾驶滑翔机、乘坐热气球、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赛马、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摩托车运动、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等;
十四、 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或进行水上作业或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时发生事故;
十五、 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十六、 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因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参加恐怖主义或邪教活动、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或有报酬的运动、在工业作业现场作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在军队执勤或行动、被司法当局拘禁或入狱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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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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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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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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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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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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