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5. 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9.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10.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缺陷、遗传性疾病,或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性传播疾病或特定传染病,或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患职业病;
13.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5. 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性治疗、椎间盘突出症、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6. 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轮椅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7. 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