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我们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医疗保障计划,合同约定,扣除自负额及额外自负额后,承担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门诊、体检或需要医疗援助服务,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门诊、体检或需要医疗援助服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受酒精的影响,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当地管制药品;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恐怖活动;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10. 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保险责任中列明予以赔付的部分除外),或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疗养、静养、康复性治疗,包皮环切,非医疗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治疗,戒烟;
11. 被保险人因任何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所引起的治疗或手术;
12. 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13.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 天内接受的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治疗除外;
14. 被保险人每保单年度在保障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停留累计超过90 天,且在保障地区以外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15. 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保险责任中列明予以赔付的部分除外);
16.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运动或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高空飞行(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等高风险运动;
17.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因输血导致的除外)(释义、性或精神疾病(保险责任中列明予以赔付的部分除外)(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8. 非外科医疗必需的矫形、整容设备或医疗装置以及验光配镜;
19. 补充疗法(保险责任中列明予以赔付的部分除外);
20. 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21. 任何角膜、肌肉、骨骼或其它器官及组织移植(保险责任列明予以赔付的部分除外);任何直接或间接由器官移植产生的费用(保险责任列明予以赔付的部分除外);
22. 实验性及试验性治疗及手术;
23. 被保险人服兵役或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24. 应由法定保险承担的与工伤相关的费用;
25. 由以下各方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除非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a.) 由雇主的员工提供的服务或使用雇主提供的医疗设施;或b.) 由与雇主签订协议的第三方提供的服务。
26. 由被保险人与就诊之医疗人员或机构产生的诉讼、争议而产生的费用,或其它任何未在本合同载明的费用;
27. 牙科治疗及任何与牙齿相关的治疗(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列明予以赔付的除外);
28. 任何与性无能、性功能或性能力障碍相关的治疗。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二、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援助服务机构无法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第(一)项的D 医疗援助服务项下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自负额-额外自负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治疗;补充疗法;任何角膜、肌肉、骨骼或其它器官及组织移植;工伤等;牙科治疗等;任何与性无能、性功能或性能力障碍相关的治疗;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