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投保九十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须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付以下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住院:
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10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金额以投保单位数乘以3000元为限。
给付项目 |
保险金限额(元/单位)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 |
◆以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住院:
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投保单位数乘以下表所列每单位住院费、药品费和其它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限额为限,其中住院费、药品费和其它医疗费用的限额应分别适用。
给付项目 |
保险金限额(元/单位) | |
住院医疗 费用保险金 |
住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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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 明 |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已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本公司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的 10叭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此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3000元/单位x保险 单位数为限。 未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本公司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的80% 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投保单位数乘以下表 所列每单位住院费、药品费和其它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限额为限,其中住院 费、药品费和其它医疗费用的限额应分别适用。 | |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 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此期间内多次间 歇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 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 诊医疗保险金。每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200 元/单位X保险单位数为限。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精神科疾病或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发生的疾病或症状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3) 怀孕、分娩、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节育(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根据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药品费用,非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或开具的收据为非正式收据的费用;
(6) 牙齿的治疗与修复、视力矫正、矫形整容手术;
(7) 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8) 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及因上述原因并发的其他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 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10) 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1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2) 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13)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4) 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已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未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 | 已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可领取) |
未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单位故意造成、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精神科疾病或先天性疾病;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发生的疾病或症状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怀孕、分娩、流产等;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等;自费药品等;牙齿的治疗与修复、视力矫正、矫形整容手术;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