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或投保三十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须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投保单位数×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25元/单位/天)×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2天)
◆同一次住院事故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投保单位数×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50元/单位/天)×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天数
◆同一次住院事故给付天数以三十天为限
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事故。
特色
◆首次投保疾病住院等待期只有30天
◆独具特色的险种设计,入住重症监护室时双倍给付,有别于同业公司的险种设计;
◆保障年龄更宽广
◆保费优惠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我们按住院日额(25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实际住院天数-2),给付保险金累计不超过180天。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入住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按住院日额(50元/单位/天)×投保单位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给付保险金累计不超过30天。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精神科疾病或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发生的疾病或症状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3) 怀孕、分娩、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节育(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牙齿的治疗与修复、视力矫正、矫形整容手术;
(6) 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7) 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及因上述原因并发的其他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 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9) 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10)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 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1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 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住院日补贴(25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实际住院天数-2) |
重症监护室补贴 | 重症监护室日补贴(50元/单位/天)×投保单位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单位故意造成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精神科疾病或先天性疾病;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发生的疾病或症状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怀孕、分娩、流产等;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等;牙齿的治疗与修复、视力矫正、矫形整容手术;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