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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赔偿 | 2600000 | 1.本保险合同仅承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本保险合同所列车牌号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责任。若投保人数少于核定座位数时,发生保险事故时,按“投保人数/核定的座位数”比例给付;发生保险事故时,若驾乘人员人数超过核定座位数时,理赔按“核定的座位数/出险时驾乘人员人数”比例给付。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社保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若未从社保、公费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给付的,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80%;若已经从社保、公费医疗保险获得赔偿的,在扣除已经获得赔偿部分后,免赔额为0,给付比例为90%。 3.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 号)》要求,如果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在本公司、其他保险公司有效身故保险金额及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20万元;如果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在本公司、其他保险公司有效身故保险金额及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50万元。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 1年 | 趸交 | 6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 1年 | 趸交 | 600 | 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赔偿 | 2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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