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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24689.5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集教育金、重疾、医疗、养老、意外于一体的综合保障,用理财险每年返还的金额来交另外两张保单”
重大疾病保险金:350000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000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6000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1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50000 |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 如果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2.3.1轻症疾病保险金”、“2.3.3身故保险金”及“2.3.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 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本条款第2.4.2条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若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赔付比例若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100%;若未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60%。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6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若其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按以下约定 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1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60 日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10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生存年金 | 9010 | 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
祝寿金 | 400000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99 周岁四种。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 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若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9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详见释义)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日。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日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5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5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当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关爱保险金 | 9010 | 投保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30 日后且于被保险人2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2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身故或身体全残,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被保险人于2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含2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在给付生存年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400000 | 身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35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35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400000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556 |
主险 | 天安人寿福满堂(尊享)年金保险 | 终身 | 20年 | 20000 |
主险 | 天安人寿吉祥树(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139.5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599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39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556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主险 | 天安人寿福满堂(尊享)年金保险 | 终身 | 20年 | 20000 | 关爱保险金 | 9010 |
身故保险金 | 400000 | |||||
生存年金 | 9010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400000 | |||||
祝寿金 | 400000 | |||||
主险 | 天安人寿吉祥树(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139.5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5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5000 | |||||
身故保险金 | 35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50000 |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350000 |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599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10000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395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6000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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