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60 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6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既往病症、妊娠流产分娩、矫形美容、购买残疾用具、护理费误工费等、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社保规定的不予支付的药品和项目、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
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9)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0)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
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
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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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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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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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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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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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保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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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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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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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以社保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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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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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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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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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保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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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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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以社保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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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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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天安人寿爱守护(至尊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5165 |
附加险 |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1年年 | 1年 | 100 |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499 | |
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232.35 | |
天安人寿附加爱守护两全保险 | 66岁年 | 20年 | 82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 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10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25000 | 90日后,确诊轻症,按合同基本保额的45%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119800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90日后,确诊轻症,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给付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Ⅲ度烧伤保险金 | 10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烧伤,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烧伤程度达到Ⅲ度且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及以上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止;将豁免合同自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关爱金 | 225000 | 确诊后按基本保额45%给付二次关爱金 |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三次给付关爱金 | 225000 | 确诊后按基本保额45%给付三次关爱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 100000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而导致第1、2或3款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按第1、2或3款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500 | 年满60周岁且从未发生重疾按合同基本保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重疾分成六组,每组给付一次,累计给付6次,首次给付按缴纳保费、现金价值、基本保额的100%三者之较大者,第二至第六次依次给付比例为110%、120%、130%、140%、150%。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 | 500000 | 按基本保额10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关爱金 |
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 | 500000 | 第三次与第二次给付的间隔期为5年,按基本保额100%给付恶性肿瘤三次关爱金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125000 | 90日后且第10个(不含)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按基本保额25%给付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18周岁前按实际交纳费用200%给付;18周岁后按实际交纳保费、现金价值、基本保额100%三者较大者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18周岁前身故按实际交纳费用200%给付;18周岁后身故按实际交纳保费、现金价值、基本保额100%三者较大者给付。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确诊轻症或中症可豁免后面的续期保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确诊重疾可免交续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