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天安人寿爱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
包含产品 :
7175.05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医疗一样都不少!”
身故保险金:500000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1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合理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保险公司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规定。 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10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本条款第2.4.2条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若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赔付比例若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100%;若未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60%。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000 |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如已按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 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若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50000 |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 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 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祝寿金 | 202650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周岁、77周岁和88周岁三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已交保费、合同现金价值、100%基本保额三者取较大者给付;第二次至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100%基本保额。每次重大疾病确诊需与前一次重大疾病确诊间隔期至少180日。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当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8345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8345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12 |
主险 | 天安人寿爱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6075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173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50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2017)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85.05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爱相伴两全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 | 与主合同相同 | 68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112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主险 | 天安人寿爱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6075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8345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8345 |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173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10000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趸交 | 50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50000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50000 |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2017)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85.05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爱相伴两全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 | 与主合同相同 | 680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祝寿金 | 202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