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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116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1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多重保障:涵盖轻症、中症、重症合计161种疾病分组多次赔付,赔付次数;每次递增养老选择;住院关爱”
轻症疾病保险金:75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8500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75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35%40%45%累计四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35种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累计两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20种疾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850000 |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106种疾病,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已交保费、合同现金价值、100%基本保额三者取较大者给付;第二次至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100%基本保额。每次重大疾病确诊需与前一次重大疾病确诊间隔期至少180日。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500 | 因意外伤害或90日后,若被保人从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年满60周岁后(含),按500元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50万时,该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天安人寿爱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16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天安人寿爱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1600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75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850000 |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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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险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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