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 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爱无忧珍藏版保险产品计划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1265 |
附加险 | 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 1年年 | 趸交 | 199 |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 至80周岁年 | 19年 | 80.9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患疾病,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我们按70%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起第30日。 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 | 若患癌症轻症,除获得额外给付30%基本保额,还可豁免后续主附险保费。 |
满期保险金 | 30360 | 趸交/5/10、15/20年交,给付主附险保费1.2倍;30年交给付保费1.5倍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360 | 40周岁及以下,给付已交保费之和*160%;41-60周岁,给付已交保费*140%;61周岁及以上,给付已交保费之和*120% |
癌症保险金 | 1265 | 180天内,给付主附险保费之和;180天后,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与主附险现金价值取大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1265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