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永久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职业运动能力的,持续经过延缓期,且未恢复职业运动能力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完全丧失职业运动能力需同时满足:
(一)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您递交事故通知后,接受医生的定期治疗,医生确定伤病影响其运动能力;
(二) 在延缓期届满时,仍无法从事保险单上载明的原职业运动。
三、 当被保险人在以下任一期间(以持续期间较长者为准)参加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任何一场官方比赛,无论其是否处在医疗康复治疗期间,被保险人将被认定为恢复职业运动能力:
(一) 从其完全丧失职业运动能力之日起计算的12 个月之内;
(二) 在其完全丧失职业运动能力的赛季的下一个赛季结束之前。
本公司将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永久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则受益人应当向本公司退还已经领取的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永久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职业运动能力的,持续经过延缓期,且未恢复职业运动能力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完全丧失职业运动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自杀、自杀未遂、自残或故意自伤行为;
(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八) HIV 病毒、艾滋病或艾滋病相关综合症,不论何时或何种情况引起和感染;
(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 被保险人猝死;
(十二) 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的既往伤病;
(十三) 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骨关节炎,关节炎,以及由于关节、骨骼、肌肉、肌腱或韧带的磨损或老化。
(十四) 被保险人未能通过所属俱乐部身体测试,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未通过。
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9-36周岁
保险期限: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