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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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疾病终末期保障,被保险人确诊轻症或中症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身故和高度残疾也有保障,在约定祝寿金领取...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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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90日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05%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高度残疾的,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4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6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41-6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4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61周岁以后,按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2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90日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身故的,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4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6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41-6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4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61周岁以后,按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2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附加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费之和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5周岁、70周岁和75周岁三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附加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的领取以一次为限。 |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确诊重疾/中症/轻症/疾病终末期/高度残疾或身故可免交余期保费。 |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 至109周岁年 | 19年 | 1015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3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500000 | 90日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05%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高度残疾的,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4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6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41-6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4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61周岁以后,按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2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90日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身故的,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4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6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41-6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4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61周岁以后,按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2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28天-17周岁
保险期限:30年
适合人群: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