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30岁女性童佳保
包含产品 :
1015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一款带中症的保险,可以额外多赔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25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高度残疾保险金: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3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500000 | 90日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05%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高度残疾的,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4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6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41-6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4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61周岁以后,按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2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90日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身故的,18岁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4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6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41-61周岁,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4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61周岁以后,按按主险保额与(主附险保费之和与附加险保费的120%的较大者)之和给付。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 至109周岁 | 19年 | 1015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 至109周岁 | 19年 | 10150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500000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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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有保障,被保人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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