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约定豁免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终止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6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60000元/次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多达23次),但同时应符合合同约定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项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00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10000元) |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对其自遭受该次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住院手术费、药品费和其他住院费用,按照本条第3款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0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150000元/次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多达6次),但同时应符合合同约定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项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0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门急诊治疗时,保险公司对其自遭受该次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门急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医生诊断费、处方费、药品费、检查费、护理费、医疗用品费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按照本条第3款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 4000000 | 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10000元) |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约定豁免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终止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300000与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但同时应符合合同约定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0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 (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基保险金额; ②现金价值;
③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少儿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需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300000元,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前10年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且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需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150000元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且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150000元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 | 0 |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300000元时,投保人可免交保险后续的续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等待期 | 0 |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如为身故且已发生疾病保险金给付的,则需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新华康健华尊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104 |
主险 | 新华人寿多倍保障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超越版) | 终身 | 至19周岁 | 4830 |
附加险 |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 至19周岁 | 至19周岁 | 186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康健华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14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住院安心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678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轻中度豁免保费疾病保险 | 19年 | 19年 | 45.89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新华康健华尊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104 |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 4000000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00 | |||||
主险 | 新华人寿多倍保障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超越版) | 终身 | 至19周岁 | 4830 | 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 | 150000 |
等待期 | 0 | |||||
豁免保险费 | 0 |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60000 | |||||
少儿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3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附加险 |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 至19周岁 | 至19周岁 | 186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0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0 |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0 |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康健华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214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住院安心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678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轻中度豁免保费疾病保险 | 19年 | 19年 | 45.89 |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0 |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