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复星联合福特加重大疾病保险
8244.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1、196种疾病覆盖广 2、人生黄金期重疾高额保障 3、责任多样化 保障定制化”
重大疾病保险金(110种):5175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58种):63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28种):1413000
疾病豁免保险费:115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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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110种) 5175000 等待期90天,110种重疾,分6组给付6次,依次分别给付100%、130%、160%、190%、220%、250%基本保额, 60 周岁(不含 60 周岁生日)前初次确诊重大疾病,额外给付100%基本保额。
中症疾病保险金(58种) 630000 等待期90天,58种中症,不分组,无间隔期,不同中症累计可给付2次,每次给付70%基本保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28种) 1413000 等待期90天,28种轻症,不分组、无间隔期,不同轻症累计可给付6次,依次分别给付30%、38%、48%、57%、66%、75%基本保额。
疾病豁免保险费 11538000 等待期90天,被保险人罹患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后续未交保费。
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可选) 1440000 (一)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确诊仍处于恶性; 肿瘤状态,给付160%基本保额 (二)恶性肿瘤-重度第三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满足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以上,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给付160%基本保额。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多次给付保险金(可选) 1440000 (一)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后,再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给付160%基本保额;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第三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满足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第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 起365天后,再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给付160%基本保额。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多次给付保险金(可选) 1440000 (一)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再次确诊重大疾病中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给付160%基本保额; (二)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第三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满足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起365天后,再次确诊“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给付160%基本保额。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可选) 450000 等待期90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确定全残,按如下方案给付:18岁前,给付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18岁及以后,给付100%基本保额。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可选) 450000 等待期90天,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如下方案给付:18岁前,给付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18岁及以后,给付100%基本保额。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可选) 450000 等待期180天,投保人罹患轻症/中症/重疾、身故或确定全残,或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豁免后续应缴纳保险费。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复星联合福特加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30年 8244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复星联合福特加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30年 8244 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可选) 1440000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可选) 450000
疾病豁免保险费 115380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可选) 450000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多次给付保险金(可选) 144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28种) 141300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可选) 450000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多次给付保险金(可选) 144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58种) 63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110种) 5175000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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