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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主险: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现金价值。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附加险: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附加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康宁保保险产品计划C款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4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康宁保保险产品计划C款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4000 | 满期保险金 | 100000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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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6.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
“国企背书,2024年度人气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奖!40种轻症20种中症120种重症,可多次赔付,责任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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