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4600 | 1、未满18周岁:已交保费、现金价值较大者; 2、已满18周岁: 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已交保费乘以对应给付比例,现金价值较大者;交费期满日之后,已交保费乘以对应给付比例、现金价值、年度有效保额较大者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1500000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 的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500000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 | 9000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之和达到60日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1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一种或者多种),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治疗所罹患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用于治疗“恶性肿瘤-重度”的药品处方是由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2) 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 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指定的药品清单34中的药品; (4) 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5) 在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经本公司处方审核通过。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复星联合乐健中端医疗保险(2023版)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957.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复星联合乐健中端医疗保险(2023版) | 1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957.5 |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1500000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1500000 | |||||
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 | 9000 |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