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鼎诚诚心如意(尊享版)终身寿险
包含产品 :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残疾 | 89500 | 18周岁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已交保费一定比例与现价较大者,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已交保费一定比例、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18至40周岁,交费期满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1.6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1.6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41至60周岁,交费期满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1.4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1.4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61周岁后,交费期满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1.2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1.2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首年保额为89500元,次年开始每年递2.5% 以上年龄均为到达年龄(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给付后合同终止。 具体解释以产品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的,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下表中的对应比例: 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18 至 40 周岁 160% 41 至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的,我们按照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上表中的对应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其中,已支付的保险费按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式计算。 特别约定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 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 |
特定意外保障 | 20000000 | 71周岁前,民航客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给付2倍已交保费,累计最高2000万元 其中,已支付的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式计算。 被保险人于年满 7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除按照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额外按照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累计额外给付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本合同终止。 其中,已支付的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式计算。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鼎诚诚心如意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100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鼎诚诚心如意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100000 | 身故或残疾 | 89500 |
特定意外保障 | 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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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养老险人寿险理财险
“终身、年金保险、养老年金”
200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养老险人寿险理财险
“定期、终身、年金保险、养老年金、分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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