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款) (在售)
- 太平洋保险
- 产品特色: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费用补偿,按85%比例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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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保险方案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锦绣前程两全保险 | 30年年 | 10年 | 7055 |
附加险 |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230 |
太平洋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款) | 1年年 | 1年 | 214 | |
太平洋附加锦绣前程重大疾病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年 | 与主合同相同 | 538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个人意外伤害 | 100000 | 个人意外伤害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对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3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60%。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锦绣前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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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 1年年 | 趸交 | 230 |
少儿超能宝两全保险(2.0 版) | 30年年 | 10年 | 2040 | |
附加险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150 |
太平洋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款) | 1年年 | 趸交 | 32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对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30600 | 未满18周岁,如果被保险人宝贝不幸发生全残或身故,则给付所交保费或者现金价值较大者。 年满18周岁,如果被保险人宝贝不幸发生全残或身故,则给付所交保费15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20000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进行必要治疗, 按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已实际支出的、 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180日内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按评定结果对应该标准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180日后,被确诊初次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附险已交保费,主附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40000 | 合同生效180日后,被确诊初次患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4万元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
投保人豁免保费 | 2040 | 保单生效期间,投保人发生身故、高残或重疾可豁免余期保费。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2040 | 保单生效期间,确诊特定疾病,即可豁免余期保费。 |
满期保险金 | 30600 | 保险期满后,少儿超能宝返还所交保费的1.5倍,相当于不花钱享受30年的健康保障,而且还有50%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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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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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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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期限: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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