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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603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不限男女
少儿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
“新生儿全方位保障”
身故保险金:30万元
身故保险金: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生存保险金:16.05万元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30万元 | 在18周岁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在18周岁后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本金的105%;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已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生存保险金 | 16.05万元 | (1)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起,至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15万元 | 合同期满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60000 |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我们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 | 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2013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 至85周岁 | 20 | 6030 |
主险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 终身 | 20 | 48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2013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 至85周岁 | 20 | 6030 | 满期保险金 | 15万元 |
身故保险金 | 30万元 | |||||
生存保险金 | 16.05万元 | |||||
主险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 终身 | 20 | 4800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6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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