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花样年华保险 (在售)
- 太平洋保险
- 产品特色: 短期女性健康保障产品,针对女性高发重疾提供保障,针对疾病住院额外提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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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花样年华保险 | 1年年 | 趸交 | 78 |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7A) | 1年年 | 趸交 | 636 |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15年 | 390 | |
太平洋人寿特药保医疗保险(H2020) | 1年年 | 趸交 | 33 | |
太平洋爱无忧(庆典版)两全保险2021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7185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所发生的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158070 | <p>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合同基保险金额×110%。</p>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00 | 特定疾病指:乳腺恶性肿瘤、特定器官恶性肿瘤或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严重的狼疮性肾炎) 另,重度双相情感障碍,给付0.5万元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200 | 因女性特定疾病住院给付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995 |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p><p>(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p><p>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p>(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p>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p><p>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40周岁及合同,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p><p> </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000 | 发生恶性肿瘤——重度,给付500000元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详细介绍
收起详情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花样年华保险 | 1年年 | 趸交 | 78 |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7A) | 1年年 | 趸交 | 636 |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390 | |
太平洋人寿特药保医疗保险(H2020) | 1年年 | 趸交 | 33 | |
太平洋人寿金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8460 | |
附加险 | 太平洋附加多次给付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与主合同一致年 | 19年 | 2400 |
太平洋附加被保险人豁免特定疾病保险 | 与主合同一致年 | 18年 | 713.39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第一次重大疾病)后,再次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846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①主险合同; ②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所发生的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p> </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p>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 若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00 | 特定疾病指:乳腺恶性肿瘤、特定器官恶性肿瘤或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严重的狼疮性肾炎)。 重度双向情感障碍给付0.5万。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200 | 因乳腺恶性肿瘤或特定器官恶性肿瘤住院治疗者给付。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p><p>(1) 若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后,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届时:</p><p>①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终止;</p><p>②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p><p>(2)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届时:</p><p>①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终止;</p><p> </p><p>②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p> |
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300000 |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p>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60000 |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p><p> </p><p>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五次时,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p> |
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30000 | <p>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p><p>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p><p> </p><p>合同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p>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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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花样年华保险 | 1年年 | 趸交 | 3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交费低,保障高,是女同胞们的必买产品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400 | 住院,每天还有400元的补贴,最多180天 |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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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A(2014) | 终身 | 20年 | 3520 |
爱无忧防癌保障计划(青年版) | 至80周岁年 | 20年 | 2970 | |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4) | 1年年 | 1年 | 555 | |
太平洋花样年华保险 | 1年年 | 1年 | 32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62370 | 若身故,则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 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 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 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限额100000元。 |
特定重疾保险金 | 200000 | 合同生效180天后,若初次患合同中约定的女性特定器官重疾,一次性提前给付保额。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144000 | 若因为合同中约定重疾产生住院,除了之前给付的保额外,按住院实际天数补贴住院费用。天数*800元每天(一年最多180天)。 |
重疾住院保险金 | 200000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 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重症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 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 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限额200000元。 |
癌症保险金 | 300000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癌症,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
保险费豁免 | 31680 |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2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
特殊癌症保险金 | 150000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肺癌,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特殊癌症保险金,附加合终止。 |
药品单独限额保险金 | 100000 | 若90天后,因为一般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药品一项限额保额的50%,为50000元;若因为重疾住院治疗,药品一项限额100000元。 |
重症双向情感障碍(重度狂躁症) | 20000 | 若不幸患了心理疾病,双向情感障碍,一次性提前给付:保额*10%。 |
满期保险金 | 59400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70400 |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转换养老金 | 205160 | 若是老了身体健康,可以将账户价值一次性领取作为养老金;也可以保留部分保额,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 按照中等利率假设,到60岁,保额达到174640元,可以兑现88230元;70岁时,保额达到201670元,可以兑现131190元;80岁时,保额达到231370元,可以兑现180260元;85岁保额达到247290元,可以兑现205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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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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