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A(2014)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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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健康保障至终身,保障60种重疾+12种特定疾病,后续保费可豁免,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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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金佑人生保障计划A(2014)

 

产品特色

 

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
既终身提供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一生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又提供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更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生活添精彩,实现身价、重疾、特定疾病和养老的“一站式”综合保障。
 
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
身价保障、重疾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额度将随着每年年度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使您的保障水平实现动态增长,除此之外,还能获得丰厚的终了红利,让您获得充足的保障。
 
保障范围更广泛, 健康呵护双提前
不仅提供多达60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更有12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健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特定疾病显关爱,后续保费可豁免
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保险金给付后,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和事业助一臂之力。
 
保险责任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2)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金先生,30周岁,任职于某企业,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840元,10年交清。

 

 

保障利益

 

金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金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 金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 付20%×(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 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4、保险费豁免:如金先生符合特定 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自金先生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红利分配

 

按低、中、高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56645元、83468元、120883元,关爱金为35930元、201262元、455653元。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
趸交,5年、10年、15年和20年限期年交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主险--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 版)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全部保险费
已满18周岁
约定保额

 

附加险--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全部保费
约定保额
特定疾病
不承担责任
约定保额×20%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特定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多少钱

金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840元,10年交清,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95万
年缴保费
7365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A(2014) 终身 20年 3520
爱无忧防癌保障计划(青年版) 至80周岁年 20年 2970
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4) 1年年 1年 555
太平洋花样年华保险 1年年 1年 320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62370 若身故,则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0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 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 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 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限额100000元。
特定重疾保险金 200000 合同生效180天后,若初次患合同中约定的女性特定器官重疾,一次性提前给付保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 144000 若因为合同中约定重疾产生住院,除了之前给付的保额外,按住院实际天数补贴住院费用。天数*800元每天(一年最多180天)。
重疾住院保险金 200000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 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重症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 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 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限额200000元。
癌症保险金 300000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癌症,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保险费豁免 31680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20000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特殊癌症保险金 150000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肺癌,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特殊癌症保险金,附加合终止。
药品单独限额保险金 100000 若90天后,因为一般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药品一项限额保额的50%,为50000元;若因为重疾住院治疗,药品一项限额100000元。
重症双向情感障碍(重度狂躁症) 20000 若不幸患了心理疾病,双向情感障碍,一次性提前给付:保额*10%。
满期保险金 59400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70400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转换养老金 205160 若是老了身体健康,可以将账户价值一次性领取作为养老金;也可以保留部分保额,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 按照中等利率假设,到60岁,保额达到174640元,可以兑现88230元;70岁时,保额达到201670元,可以兑现131190元;80岁时,保额达到231370元,可以兑现180260元;85岁保额达到247290元,可以兑现205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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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身故及高残保障,重大疾病、轻症疾病、...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3.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有
5..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有
6.身故豁免保险费:有
7.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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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20种重疾、50种轻症、15种少儿特定疾病、轻症...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少儿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3.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4.身故保险金:有
5.轻症豁免保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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